问题 | 已经认定工伤但发现不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
释义 | 工伤认定中止与劳动关系争议、缺乏相关结论、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有关。劳动保障部门可中止工伤认定并出具通知书。中止期间不计入认定时限。如果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认定并发出通知书。 法律分析 一、已经认定工伤但发现不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已经认定工伤但发现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工伤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9条的规定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由于劳动者与发包者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劳动者与发包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虽然劳动者与发包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不是工伤,也就是说工伤认定已经突破了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哪些情况下应中止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即使发现劳动者与发包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否定其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已经突破了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因此仍可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进行处理。工伤认定过程中,若存在劳动关系争议、需要有关部门结论、不可抗力等情况,可以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一旦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工伤认定程序将恢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终止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