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申请不予批捕的条件有: 1、被拘留者不涉嫌犯罪,犯罪情节明显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