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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个人独资企业从纳税方面是有很多优点,但是也有其局限性,稳定性差,并且很难留住优秀人才,资金也比较短缺。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面临着困境,就会出现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转让的现象。一、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税收规定1、转让前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应当首先计算当年1月1日至转让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清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应当就整个生产经营期进行一次清算,就清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整体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清算缴税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获取的“剩余财产”,实际上属于其税后投资收益。再转让这些财产,属于一般的财产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原值及合理税费,适用20%的税率。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税收的问题1、转让前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清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整体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清算缴税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获取的“剩余财产”,实际上属于其税后投资收益。再转让这些财产,属于一般的财产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原值及合理税费,适用20%的税率。三、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程序申请变更登记的条件:1、申请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3)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①出资方式一般是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需要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②出资方式是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则应该登报公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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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9: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