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析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 |
释义 | 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未生效度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是指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自始无效。未生效合同未必一定无效,当某种条件成就时,未生效合同可以生效。但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合同失效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根本的不同,效力可补正合同也是一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若有权补正的一方依法补正了欠缺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如果不补正,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效力可补正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某些特征,它们均是相对无效合同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可补正合同,严格掌握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不同的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正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特征。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效力包括合同生效、无效、失效、未生效等内容,这些概念在许多情况下容易混淆,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关法律之规定 (一)合同成立 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对此规定较为详细。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条件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外,在实践合同中,一定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物未交付,合同不成立。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一定的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有些情况下,二者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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