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
释义 |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则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时,应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法律分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若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拓展延伸 仲裁庭的成员资格要求与选拔程序 仲裁庭的成员资格要求与选拔程序是确保仲裁庭成员具备合适背景和能力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成员资格要求包括法律专业背景、执业经验、语言能力等。选拔程序通常由任命机构或相关组织负责,包括提名、申请、评估和筛选等环节。候选人可能需要提交个人履历、推荐信、面试等材料,以便评估其适合性。选拔程序还可能涉及多轮筛选和背景调查,以确保选出的成员具备独立、公正和专业的素质。这样的资格要求和选拔程序有助于确保仲裁庭的组成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素养,为公正、有效的仲裁提供坚实的基础。 结语 仲裁庭的组成是保障仲裁公正的重要环节。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仲裁庭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设有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应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成员资格要求和选拔程序确保仲裁庭成员具备适当的背景和能力,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这样的组成为公正、有效的仲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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