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动保障部门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当事人可以询问其理由;可以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