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还钱后可以起诉借款人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能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直接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担保。对于担保,只有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满足要求时,担保人才能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共同担保,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而不必经过事先的程序。 一、担保人应该如何免责 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况: 1、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2、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债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的, 3、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者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到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7、担保人可以适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8、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9、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责任划分为什么 担保责任划分为一般担保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仍不能通过诉讼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能力的限制。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等额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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