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
释义 |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一、如何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 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 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 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二、车祸骨折可以鉴定伤残吗 当事人因车祸导致骨折是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但需要当事人自行申请进行鉴定,并承担鉴定费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交通事故不结案对双方有什么影响? 交通事故不结案,会造成车辆无法驾驶上路和年审等。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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