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时,才可能发生不安抗辩权;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则不成立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4、其债务已届清偿期限。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