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醉酒受伤算不算工伤? |
释义 | 案例 罗某系江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门卫。2006年11月21日晚,罗某在工作时间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脑外伤,左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左颞枕骨骨折,脑疝晚期,­底骨折。灌南县劳保局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原告公司以罗某当晚不在工作时间,并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饮酒过量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局经审查维持了县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本灌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罗某受伤未在工作时间及受伤是喝醉酒所导致为由,请求撤销县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结果 本案是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罗某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醉酒的认定?法院认为,罗某在2006年11月21日晚值夜班。原告诉称其因醉酒及有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受伤,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罗某醉酒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罗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至于受伤原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在被告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维持被告灌南县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需适用醉酒伤亡不认定工伤的排除规定,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的事实。 一、工作中砍掉食指算不算工伤 若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不小心砍伤手的则应当属于工伤。若与工作没有关系,则不属于工伤。是否属于工伤,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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