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什么规则 |
释义 | 刑事诉讼中向证人发问的规则及刑事案件侦查时询问证人的方法。发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相关,不得诱导、威胁或损害证人尊严。询问应由侦查人员进行,需准备充分。询问可在现场或指定地点进行,需出示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询问应个别进行,以确保证言真实性。证人需被告知提供证据的责任和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安全。对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什么规则 1、刑事案件审理的时候,向证人发问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二、刑事案件侦查时怎样询问证人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但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结语 刑事诉讼中向证人发问需遵循以下规则:与案件事实相关、不诱导、不威胁、不损害人格尊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侦查时询问证人,侦查人员应提前准备,了解案情和证人身份,确立询问目的及问题。询问可在现场或指定地点,出示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个别询问可避免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真实性。告知证人法律责任和诉讼权利,保障安全。对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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