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达到以下标准虐待部属罪才能立案: 1、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2、致使部属自杀的; 3、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属的; 4、虐待伤病残部属的; 5、诱发案件、事故的; 6、导致部属一人多次逃离部队,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 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侮辱罪与虐待部属罪的区别 1、虐待部属罪侵害的客体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级关系和部属的人身权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 2、虐待部属罪的虐待行为是直接折磨、摧残部属的肉体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为是直接损害部属的人格和名誉,但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虐待部属罪的行为人是有权指挥他人的人,他与被害人之间有隶属关系,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而侮辱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居于一般主体。 4、虐待部属罪是过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对这类案件在定罪时,如果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定虐待部属罪,而将侮辱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应定侮辱罪,而将虐待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单纯侮辱部属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属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