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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看守所民警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释义
    法律分析:可以。法律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各级党委、政府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公、检、法机关及其他有查禁犯罪职责的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而看守所的民警正好是属于查禁犯罪活动的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一、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卖的妇女与儿童,包括出于出卖目的,而为犯罪分子所绑架的妇女、儿童及所偷盗的婴幼儿。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如已被他人收买的,也应属于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从而可以成为本罪对象。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是指实施绑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妇女与儿童,如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的妇女、儿童以及除出卖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进行绑架并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的妇女与儿童。不属上述的妇女与儿童,即使为犯罪分子所控制如进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暂时或较长时间控制的妇女及儿童,也不可能成为本罪对象。对于后者这种妇女与儿童,置之不顾,不进行解救的,不可能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最新渎职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身份的犯罪: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渎职犯罪。
    (1)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的定罪身份:海关工作人员。
    (2)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的定罪身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的定罪身份: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3、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
    4、没有身份规定的易混犯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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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