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可以证明遗嘱实效性吗 |
释义 | 原告一般不需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在法庭过程中,若原告依据遗嘱的形式提供遗嘱并符合相应遗嘱内容要求,该遗嘱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被告认为遗嘱具有瑕疵,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得要求原告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一、遗嘱人的职责是什么? 继承开始后,如果是遗嘱继承,遗嘱一般需要遗嘱执行人来主持执行,遗嘱执行人主要分为两类: 1、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依法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2、法律规定的执行人。遗嘱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在既无指定执行人又无法定执行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社会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社会组织”一般指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 1、对自己作为遗嘱执行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遗嘱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老人生前遗嘱公证有效吗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 (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 (二)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 (三)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是一直有效的。 三、立遗嘱必须注意几个问题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人要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况正常。(如有人认为当事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对遗嘱效力存有异议,可在法院庭审时举证证明。 2、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只要符合相应的规定,这些遗嘱都是有效的。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要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指生命濒危、无法存续,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证人以法院开庭时当庭的证言为依据。 3、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只能是自己的财产(自己的财产想给谁就可以给谁),关于这一点尤其要注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夫或妻一方在立遗嘱的时候,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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