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企业债务。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