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管理罪是否有案底记录? |
释义 | 信用卡管理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一经法院判决即录入犯罪信息库,形成犯罪记录和案底。录入的信息包括犯罪人员基本情况、监察和审判机关、判决书编号、判决日期、罪名、刑罚及执行情况。 法律分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法定罪名,即为罪,只要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就会被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犯罪信息库,会有犯罪记录,也即会留有案底。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一般有: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 拓展延伸 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后果和影响 信用卡管理罪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欺诈、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行为,其法律后果和影响严重。一旦被定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罚款、监禁,甚至刑期延长。此外,信用卡管理罪会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导致信用评级下降,难以获得贷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同时,罪犯可能被列入金融机构的黑名单,限制其在金融领域从事相关活动。此外,信用卡管理罪还会对个人声誉和信任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社会关系破裂、就业困难等问题。因此,遵守法律、诚实守信是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原则。 结语 信用卡管理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罪名,涉及欺诈、盗窃等行为,严重影响个人信用和法律地位。一旦定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和信用记录受损等后果。因此,遵守法律、诚实守信是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原则。请大家珍惜自己的信用,远离违法行为,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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