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
释义 | 在《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从政策层面确认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险的合法性有着特殊的积极意义。虽然2002年1月23日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免费向万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行为,但毕竟迈出了第一步。[60]下面结合上文的论述,就开展董事责任保险涉及的若干关键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1、关于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董事责任保险的推行和推广,必须符合而不是有悖于董事为公司和全体股东最大利益善意和谨慎行事的基本理念。与违反忠诚义务不同,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虽然也会使公司利益受到一定损害,但董事个人通常并不能从中获得私利。传统上,人们一直认为管理不善(过失)的危险性并没有经理人不公正对待股东(不忠诚)的危险性大。[61]出于良好公司治理的要求,在厘定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时,应当严格区分董事违反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形。董事因故意违反职责要求以及其他违反忠诚义务所引致的诉讼风险,必须绝对排除在可予承保的风险之外。我认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在现阶段不应超出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务这两个方面存在疏忽或者因过失(重大过失除外)违反勤勉义务之情形。在合理法律费用之外,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董事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罚金、罚款等刑事和行政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理层对董事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价值取向[62i]. 理想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应当能够为董事营造这样一种预期:只要本着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且善意、审慎行事的情况下,其个人财产最终是不会受到损失的。但是,在鼓励董事为公司利益尽管放手施展其才华的同时,也应尽量地避免董事责任保险(特别是在公司负担保费的情况下)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2、保险费的分担 董事责任保险的保费应当由公司和当事董事分摊。美国曾一度风行公司承担保险费的90%,董事个人承担10%的做法。对此,Hamilto教授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董事责任保险更多地保障了公司对董事的费用补偿责任。[63i]我国目前尚未从法律或者政策上认同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由公司和董事各承担保费的50%似乎更为合适。 3、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既然该条没有区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费和部分保费的情况,那么即使公司只承担很少比例的保费,也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英国,如果公司打算为董事其购买责任保险,通常要在公司章程中订明相关条款。由公司出钱为董事个人购买责任保险也算是一种无形的收益,在确定董事报酬事项时应当考虑进去。[64]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有关情况[65],至少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费数额以及公司和董事分摊比例、保险人赔偿限额等,并提供保险合同文本备股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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