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人员怎么领工资 |
释义 | 会正常通过银行账户发放工资,但是强制执行措施会从个人账户中划走部分金额。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一.失信人员名下没有资产法院会怎么办 1、如果经查证,被执行人员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 进行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交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会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供核实,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交自己掌握的财产线索给法院去核实。 法院通常会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对工资卡,企业的基本卡之类的冻结,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股份信息等进行查询,如果经查询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就会采取终结执行的措施。 通常的执行案件立案后,需要在六个月内执行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法院结不了案,只有终结本次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重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2、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能做的是用公权利去查询财产线索,但不会主动的调查财产转移情况 所以,如果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有转移财产等行为,需要申请人查实情况后,向法院汇报,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转移之诉。 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说,自己也有义务去主动调查和关心被执行人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果查实了,是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但是不能全把希望放在法院身上,法院有许多案件要调查处理,不可能也不会对不能确定的财产线索主动进行侦查,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这些线索。 二、被执行人生活必须房屋怎么理解 (一)对唯一性的理解与认定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在执行中要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居住权利。从执行角度来讲,被执行人名下有唯一房产,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有多个安身之所,或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有多个安身之所,或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将其它安身之所放弃或处理的话,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状态只是一个假象,该假象不能成为阻碍执行的事由。 (二)对生活所必需居住的理解与认定唯一房产并非一律不可执行。在被执行人确实仅有同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共同居住的房产时,另外一些因素会造成该房产超出被执行人同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产标准,或不属于被执行人同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产,如被执行人所有的抵押房产或被执行人所有的豪宅,另外被执行人家在外地,在本地工作购房的,虽然在本地只有一套房产,但一般在老家也有房产。等等此类情形下的唯一房产是可以执行的唯一房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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