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如何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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