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1994年之后共同产生的收入、财产和共同所有的财产,1994年之前的夫妻收入属于个人财产,但可以书面约定归共同所有,还有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同居于1994年之后期间男女双方共同产生的收入、购置的财产,以及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同居于1994年之前期间,夫妻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住房公积金等属于个人财产,但男女双方书面约定归共同所有的;还有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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