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破产应对措施 |
释义 | 有限公司倒闭债务应申请破产清算,公司承担债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以资产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申报债权,并按规定顺序清偿。职工工资、保险费用等优先支付。保证人可代表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解除合同、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等情况下,可申报债权。债务清算需依法进行,若涉违法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顺序偿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有限公司倒闭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倒闭债务的,应当申请破产清算,并由公司承担债务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于公司债务偿还的顺序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有限公司倒闭后,有关债务的具体清算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来处理的,如果涉及到债务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那么还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情况来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如果未按照上述顺序来进行偿还的,也是需要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倒闭后的债务应申请破产清算,由公司承担债务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应由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对于债务的偿还顺序,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特定债务如职工工资、保险费用等不需申报,管理人将列出清单并公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可申报债权。如未按规定偿还债务或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对有限公司倒闭后的债务进行严格清算,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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