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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在法律适用上的影响有哪些?
释义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限制权利行使的不同期间制度。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需要满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的要件,不消灭权利本身。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只需满足法定期间经过的要件,会导致权利本身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可变,可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不可变。法院对诉讼时效需由享有时效利益的人主张后才可适用,而对除斥期间,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查适用。
    法律分析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时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
    二、区别
    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在经过上文对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介绍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清楚他们之间有哪些差异了吧。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是不同的。并且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的,但除斥期间去不可以。
    结语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适用对象、构成要件、法律效力、期间起算点、期间是否可变以及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不同情况下,它们的适用方式也有所不同。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而除斥期间则不可。因此,在理解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后,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应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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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0:4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