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出售8000条公民身份信息,犯罪情节怎么认定 |
释义 | 一、非法出售8000条公民身份信息,犯罪情节怎么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及相关权益。 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5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批量前述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根据《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主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从实践来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表现为牟利的目的,但这并非本罪的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贩卖个人信息立案后请律师有用吗? 有用。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构成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才会立案。情节严重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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