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犯须满足哪些要件? |
释义 | 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版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2)接触与相似原则,如果作品相同或相似且无法证明独立创作,构成抄袭。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模糊。实质部分的判断仍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 法律分析 1.有具体的侵害客体,即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具体的作品形式和载体。 2.所侵害的作品须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品、作品的合理使用、已过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均不在保护之列。 3.所侵害的权利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汇编权等。 4.被侵权人须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 5.被侵权人须证明侵权人有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 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有: 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 思想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区分,但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其界限并不明朗。 此外,即使属于思想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2、接触与相似原则 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 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 在判断两部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上,有所谓实质部分(的说法,即被诉的作品模仿了权利人作品的实质部分。然而,到底什么是作品的实质部分,怎样判断实质部分,仍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这有待于司法实践进一步的探索。 结语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原则主要包括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和接触与相似原则。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是基于版权法的基本要求,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接触与相似原则则是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后,通过判断两部作品的相同或相似程度以及作者是否有接触或作品有接触痕迹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等特殊情况的界定仍存在一定争议,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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