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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著作权的判断条件
释义
    1、被侵害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2、违法行为致使他人的著作权受到损害。
    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在对作品的学习上,很多情况下需要运用临摹和复制的手法,如美术、书法、著作等,用于学习使用是不侵犯著作权的,如果用于商业使用,并且对作品进行抄袭、复制,这种情况下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有抄袭行为,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权者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一、知识产权民事举证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民事举证规定是应当由提出著作权受到侵犯的一方来进行举证,证明确实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具体的收集证据的程序如下所述:
    (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
    (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
    第一,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
    第二,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
    第三,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说明创作的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性。并且原告作品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
    (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
    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例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了让证据更加准确并且更具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的公正人员一起去购买侵权物品,请公正员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正,制作公证书。
    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证明了具体侵权行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时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4)选择管辖法院
    作为原告,选择法院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甚至是比较大的差异,而侵权诉讼案件一般都有几个法院可供选择,因此采用上述三个原则有利于原告。
    (5)起诉前的措施
    作为原告应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将一些重要的证据固定下来,为胜诉后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做保障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支持以及胜诉后对原告财产的保护。
    (6)立案、准备开庭
    (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以及提交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和原告声誉受到损失的证据。以此来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临摹是否侵犯复制权
    如果临摹仅仅是个人学习之用,临摹他人作品不算侵权,但是未经授权,如果通过临摹进行出版发行以及其他商业用途,就会侵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临摹不完全等同于复制。临摹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宜由司法部门根据临摹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如果临摹作品为无独创性的复制品,由于复制品上未表明原作品的作者身份,则该行为实质上涉嫌构成对原作品的剽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可能会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当临摹作品有独创性时,临摹作品为自原画作上产生的新作品,是原画的演绎作品,临摹人对该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侵权行为人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看作是共同侵权行为。只有著作权侵权行为,没有出版行为,难以构成实质侵权;而没有剽窃等侵权行为,就根本没有出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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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