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即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新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寻衅滋事罪中损毁公私财物是司空见惯的,但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性质恶劣、危害广泛、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它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而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中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话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在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某肆意损坏被害人经营的游戏室游戏机,游戏室显然是公共场所,被告人的损坏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前者虽然也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只是为了通过损坏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耍威风、破坏秩序的最终目的;而后者也有可能出于报复、泄愤,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结合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黄某某因心存怨恨而破坏被害人财物,其最终目的是报复、泄愤,影响破坏被害人生产经营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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