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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性关系仅限于未成年人吗?
释义
    未成年男女自愿性关系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女方自愿并年满14周岁,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妇女权益、使用暴力或胁迫、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具有强行奸淫目的。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量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包括恶劣情节、多人轮奸、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等。对于未成年或以金钱方式实施犯罪的人员,司法机关将严厉惩处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未成年男女双方自愿性关系这算违法吗
    如果女方自愿并且年满14周岁就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二、量刑
    根据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于明知是未成年或以金钱方式实施犯罪的,我国的司法机关一旦发现将对这类人员进行严厉的惩处。对这类罪犯的惩处还会结合相关案件的案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办理,确保这类违法人员得到应由的处罚,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未成年男女自愿性关系是否构成违法,涉及到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女方自愿并且年满14周岁,就不构成强奸罪。对于强奸罪的量刑,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可能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可能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将严厉惩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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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