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的父母购买房屋偿还的贷款可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父母在结婚前购买房屋出资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但若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除外。 法律分析 1、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的父母出钱购买房屋,并在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该房屋可以被视为共同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结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这部分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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