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人应该写身份证上的地址还是现有住址? |
释义 | 以下内容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要写明的:1、遗嘱人的基本身份信息;2、遗产的名称、种类、范围等;3、遗产分割方式、期限;4、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5、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立遗嘱人的证明必须要写吗 立遗嘱书写有效的要求如下:1、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2、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3、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4、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公平的房地产遗嘱,由于房地产搬迁,地址变更无效 房地产进行转移登记的情形有:1、继承、接受遗赠权取得不动产权利的;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3、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房产证上写着父亲的名字,房子是儿子盖的遗嘱上写着一部分给女儿儿媳该怎么办 房屋财产遗嘱的写法如下。首部标题,写“遗嘱”;写明订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正文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以及所在地;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所订立遗嘱的份数;订立遗嘱的时间与地点;尾部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或者盖章,另外还要写明订立遗嘱的日期。遗产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舅舅写给外邈的遗嘱,是遗嘱还是遗赠? 遗嘱可以写给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定立遗嘱的形式明确说明遗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人的人继承,立遗嘱必须是处分个人财产,且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公平的房地产遗嘱,由于房地产搬迁,地址变更是否无效 房产变更需要的手续有:当事人签订买卖、赠与或继承合同(共有房产需要共有人签字)后提交申请材料,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房产局给予回执单、缴纳税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该内容由 陈文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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