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法院不开庭吗? |
释义 | 刑事案件不认罪,法院仍可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开庭前应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告知权利义务等。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等。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代理人发言、被告及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最后征询各方意见。最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不认罪的嫌疑人,司法机关应进行调查取证并获得相关证据,若犯罪事实成立,可开庭处理,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只要不认罪法院不开庭吗? 刑事案件不认罪,法院也是可以开庭审理的,只要存在违法事实,并且证据存在就是可以判决的,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刑事审判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5、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嫌疑人不认罪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获得有关证据,在有关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就是可以开庭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刑事案件不认罪并不意味着法院不会开庭审理。只要存在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法院仍有权作出判决。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包括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终判决等步骤。对于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司法机关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具体的处理方式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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