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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释义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保管合同的要件,包括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真实意思表示、保管物交付、返还事项和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的合同。寄存人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视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交易习惯。保管合同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成立要件为:
    1、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
    2、就保管事项意思表示真实;
    3、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
    4、约定返还保管物事项;
    5、约定好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2021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合同成立所需的关键要素
    合同成立所需的关键要素包括合意、容纳、合法对象和合法目的。首先,合意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表达意愿,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其次,容纳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接受和认可,没有任何重大争议或异议。第三,合法对象是指合同所涉及的事物或权益必须合法存在且可转让。最后,合法目的是指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当这些关键要素齐备,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考虑和满足这些要素,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民法典》明确了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相关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按约定返还的合同。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包括合意、容纳、合法对象和合法目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考虑和满足这些要素,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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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