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高院一女法官遇害,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
释义 | 被害人周某某(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女,45岁)与犯罪嫌疑人向某系同乡关系,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某某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向某因此怀恨在心,遂化妆求职者应聘小区保洁员,上班5天,摸清死者家情况后,当日早上在小区地下车库将周春梅杀害。 一、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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