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三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亦不能一种程序达不到目的转而选择另一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至于先选择哪种程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即,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看,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同点都在于否认原生效裁判的效力,通过法律规定的纠错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二者还有更多适应条件上的差异。准确应用适当的程序纠正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既能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