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含港澳台公民,下同);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双方自愿要求离婚,且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财产处置没有争议的,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一方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都应当向我国一方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经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居住在中国的一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给予我国驻外使领馆必要的协助。 (2)夫妻双方均为侨居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想要离婚,原则上,他们应该向居住地的相关机构申请离婚。 如果此前已在中国登记结婚,居住地有关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双方可以回国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属或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他们在国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或在国外举行婚礼,他们的离婚案件在国内将不被受理。已回国定居要求离婚的,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夫妻双方均为华侨,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华侨。如果你想离婚,你应该向你居住国的有关当局申请离婚。中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不受理。 (四)华侨因离婚遭受不公正待遇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应视具体情况,关心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