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 |
释义 |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临1037号一层1019室。 法定代表人:郭俊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明,北京其刚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女,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蓟州区某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州区洲河湾镇洲河湾东园一期10号楼901室。 经营者:某某,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好,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亮,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蓟州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32元予以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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