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详情: 李某与薛某系夫妻关系,育有薛某1、薛某2二子,薛某在1949年独自前往台湾并在台湾再婚。2003年薛某购买了涉诉房屋并登记于李某名下。李某去世后,留下北京一套房产,近年来该房产一直由薛某2一方对外出租,并获得了若干租金利益(被继承财产)。李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李某的父母早于其之前去世,前夫薛某在1949年独自前往台湾并在台湾再婚,与李某之间已无婚姻关系,薛某1提出诉讼请求:该房产归薛某1单独继承,并承诺不再主张继承租金,按照房产总价的一半付给薛某2。 法院裁判: 1. 北京房产归原告薛某1所有,由原告薛某1一人继承。 2. 原告薛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薛某2房屋折价款350万元。 3. 案件受理费、涉案评估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律师评析: 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薛某2、薛某1为李某法定继承人。去台人员与其留在中国大陆配偶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的,如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重新依法办理结婚。薛某与李某属于去台人员和其留在中国大陆配偶身份,因薛某于台湾再婚,且恢复联系后与李某未依法办理结婚手续,故不认定双方恢复婚姻关系。因此,薛某以李某名义购买涉诉房屋、现房屋登记于李某名下的行为符合赠与行为,为李某一人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被继承。薛某2、薛某1有权继承李某遗留的涉诉房屋,各享有涉诉房屋50%的继承份额,均有权主张房屋所有权并给付对方折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