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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股权激励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报案例六
释义
    案例六【案情简介】2015年10月,K公司向张某发出《转正及薪酬调整通知》,通知载明,您的薪酬将有如下调整:公司将授予您股票期权20万股。如您能在接下来的2015年第四季度中仍然保持业绩达标的情况,公司还将授予您股票期权20万股。当月,张某与依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L教育集团签署《股份期权授予通知》,L教育集团以每股行权价格0.10美元授予张某期权项下的普通股20万股。之后张某业绩达标,其再次与L教育集团签署《股份期权授予通知》,L教育集团以每股行权价格0.15美元授予张某期权项下的普通股20万股。后因为张某与K公司发生纠纷,其诉请K公司向其交付L教育集团40万股股票,或者赔偿其股票期权损失2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K公司被认定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是K公司既非《股份期权授予通知》的签署方,也非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L教育集团才是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因此,张某请求K公司向其交付L教育集团股票的主张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就张某请求K公司向其赔偿因无法行权导致的期权损失,张某能否基于《股份期权授予通知》及其项下相关文件兑现相应的期权,尚需其先行向期权授予主体L教育集团主张方可确定。因此,在本案中对张某主张K公司向其赔偿股票期权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法官说法】如果股权激励标的物并非用人单位股票或期权,而是其关联方的股票或期权,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的主体也是关联方,则人民法院不能径行判决用人单位给付标的物或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是应当首先查明劳动者能否从关联方处受领标的物,只有在确定标的物给付不能之后,才能作出进一步判断。本案中,如果张某能从L教育集团处受领期权,则对张某来说并没有产生损失;反之,则张某既可以依据《股份期权授予通知》请求L教育集团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K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直接向其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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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4: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