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 |
释义 | 分析行为结构,可以发现,抢夺罪和抢劫罪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思考抢夺罪和抢劫罪的联系要从行为结构出发,根据行为结构的理论,我们能够明确的发展,两者之间关系非常密切。两者之间具体的联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探讨: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两罪都是财产犯罪。 (一)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所谓准抢劫罪是指的抢夺行为中携带了凶器的犯罪行为。从这一违法行为来看,带有凶器的抢夺行为就变成了抢劫罪。由此可见,准抢劫罪既是携带工具的抢夺行为,又是抢劫罪。 (二)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所谓的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的犯罪人在抢夺、诈骗以及盗窃的过程中,为了抗拒公安机关的抓捕、为了窝藏值钱的赃物以及有效的对罪证进行毁灭,使用暴力进行威胁的行为。从行为结构上来看,该转化型抢劫罪首先是一个先行的抢夺行为,其次也是一个后续的暴力性行为。准确的说,转化型抢劫罪就是两者的结合。这一过程中,关键的因素就是暴力。 (三)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举例说明:小偷在抢夺女性耳环的过程中,将女性的耳朵撕裂;抢夺女子手包时,将女子推倒在地,造成伤害;飞车抢夺时造成人员伤亡等等都称作随附暴力抢夺加大的抢夺行为。这些行为过程中,其暴力倾向非常明显,所以对于这一行为的界定,有人说是抢夺,有人说是抢劫,各持己见,意见不同。而这种争论却有效的说明了抢劫罪和抢夺罪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一、包里携带刀子实施抢夺行为怎么定性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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