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理由】 柴某与赵某经人介绍认识,按民俗举办完婚礼后,于2015年1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先后生育两个孩子,儿子赵某1生于2014年8月30日,女儿赵某2生于2016年5月1日,两个孩子现均随赵某及家人生活。共同生活初期,二人关系较好。2015年,赵某突患疾病,双方的关系出现矛盾。2018年6月,柴某开始独自外出务工,赵某在家照看孩子。2020年,柴某在外务工期间患病,要求赵某前去陪其治病,赵某未去,双方矛盾加深。2022年6月14日,柴某诉请离婚。由于赵某及其公婆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故其要求抚养女儿。 【争议焦点】 家庭矛盾是否构成感情破裂的解除事由? 【法院认为】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柴某与赵某结婚已近十年,且育有两个孩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根据庭审情况来看,柴某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其独自外出务工及生病期间,赵某对其关心较少,由此引发了系列矛盾,致柴某对二人的婚姻感到了失望,但二人之间的矛盾实为夫妻间的正常矛盾,通过赵某的努力和改变能够化解,且目前赵某正处于病情治疗期,家庭的完整更有利于病情的恢复,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本着对家庭和孩子负责的角度考虑,本院对柴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不准予原告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