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一、债的担保和担保物权的关系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换价值为肉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所谓债的担保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以保证债务履行,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主要是对合同债权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以人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其主要表现方式是保证。其实质是将债的担保扩展到第三人的财产上,使债权的受偿机会增多。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特定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其实质是在债务人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中划出特定的财产作为某一债权实现的担保,以排除其他债权的平等受偿。当该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对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要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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