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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都是不固定,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释义
    【事实理由】
    2020年3月起至2021年7月9日,被告为原告提供打磨和打包劳务,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被告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被告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都是不固定的,原告以每小时21元的标准按月支付被告劳务报酬。被告来上班就有报酬,不来上班就没有报酬。被告的报酬金额和支付时间也都是不固定的。被告每月的实际工作时间都是不同的,最多时长达312小时,最少时只有139小时。
    【争议焦点】
    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都是不固定,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可通过以下三个要件进行判断,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接受原告的管理,原告根据被告的工作时间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告的工作内容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结合被告的工资发放情况及原告向被告出具的证明,本院确认双方在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田某在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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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