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的提供的证据有: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材料;(2)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2、结婚证复印件;因结婚证遗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3、原告曾提过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已出具裁判文书的,应提交该裁判文书。4、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5、争议财产清单及争议财产权属证明。6、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7、有生理缺陷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