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犬伤人,主人该当何罪? |
释义 | 恶犬伤人,严重影响民众的安全感。主人对恶犬负有管理以确保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主人不履行这一义务,致使发生恶犬伤人事件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018年3月20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恶犬主人胡小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的基本案情为:2016年12月18日,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碧桂园大门内咬伤被害人蒋某1头部和小腿;2017年7月7日,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咬伤被害人唐某2;2017年8月26日19时许,胡小伟带上上述两条大狗,没有套狗链,途径祁阳县委党校附近一条小路时,两条大狗将被害人曾某1咬伤至重伤二级。祁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因胡小伟饲养的两条狗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不特定多名被害人,且外出未套狗链,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湘1121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书) 2023年10月17日,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消息:2023年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大犬窜入崇州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8时许,这两只犬中的黑色罗威纳犬将一女童咬伤。21时许,这两只犬中的白色拉布拉多犬主人贾某到案。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警方已对唐某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源于今日崇州) 笔者分析,如果唐某没有对涉事罗威纳犬采取任何管理和防范措施,因涉事罗威纳犬属于烈性犬,有伤人的现实危险,如果女童的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唐某放任这种危险及危险结果发生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唐某对涉事罗威纳犬采取了必要的管理和防范措施,因特殊原因涉事罗威纳犬脱离管理的,唐某应当属于轻信其管理行为能够避免恶犬伤人后果的发生,如果女童的伤情达到重伤的程度,唐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涉事罗威纳犬还咬伤过其他不特定多数被害人,其主人唐某如果也未采取必要的管理和防范措施,唐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恶犬伤人,其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应当结合犬只的种类、体型等对他人生命、健康的危险程度,主人对犬只的管理、约束、控制状态,恶犬伤人的原因,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害人伤情的严重程度,恶犬伤人的次数、对象等,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罪名,客观量刑,以刑事制裁这种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规范养犬人依法、规范养犬,保障民众在公共场所不受恶犬攻击、伤害,构建和谐、安全、文明的良好居住、出行、工作、生活环境。 养犬人也应当提升自身文明素养,确保周边人员的生命、人身安全不受其犬只的威胁。在监控系统高度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恶犬伤人事件的事实真相,很容易及时得到调查核实。一旦恶犬伤人,恶犬的主人或者恶犬伤人时其他对恶犬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员,将面临的不仅仅是治安拘留等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看守所或者监狱中被剥夺人身自由。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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