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莆田离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莆田离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华侨:本人有效护照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两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双方共同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登记询问笔录 二、莆田离婚登记办理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权限的通知》(闽民事〔2015〕219号)经厅务会研究决定,从9月15日起将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权限下放至福州市民政局等30个市、县(区)民政局 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确定莆田市婚姻登记受理机关权限的批复》(闽民事〔2018〕145号):自2018年9月10日起,由仙游县民政局、荔城区民政局、城厢区民政局、涵江区民政局、秀屿区民政局办理所辖区域居民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同时莆田市民政局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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