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羁押期限具体如下: 1、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 2、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3、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4、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不计入审限的期限有以下: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3、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4、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5、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综上所述,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