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业法律分析:全中国人都听见了刀郎在骂那英,但法律没有听见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认定刀郎侵权,依法应当引用的就是上述法条。而适用上述法条,那英必须同时证明两点,记住,是“同时”,只能证明其中一点,同样不构成侵权,这两点分别是:1、刀朗在《罗刹海市》中不只是在抨击丑恶现象和行为,而是有具体指向,明确指向了具体的人,而这个人就是那英。2、刀郎不是在客观陈述,而是在侮辱、诽谤。 而本案不构成侵权的根本原因是,上述两者,不可能同时成立。原因是: 《罗刹海市》中并没有提到任何人名,大部分歌词甚至所有的歌词都是在抨击某种现象和行为,而不是在描述某个人的特征。而网友之所以能从抨击某种现象和行为中,具体到某个人,是基于两个前提的,一是他们认同那英确实具备歌词中描绘的丑陋现象和行为,这就好比骂汉奸,很多人都会认为在骂汪精卫一样。如果那英也认同这一点,虽有利于具体到她本人,但同时就认同了刀郎陈述的是事实,那就不构成侮辱、诽谤了。如果她不认同这一点,显然就无法具体到她本人了。所以在具体到人和侮辱、诽谤这两个条件是不能同时成立的。二是将对某种现象和行为的描述,当成对人的特征的描述,或认为具有描述人特征的作用。比如:将“未曾开言先转腚”理解成“《中国好声音》中的转椅行为”,但这中间是有非常大的想象力的,刀郎方不认,坚称就是在单纯描述行为,“转腚”不是“转椅”,那英方是反驳不掉的。换而言之,要从现象和行为中具体的人,连一个与人相关的、明确的、无争议的特征都没有,都严重依赖想象,显然达不到法律上具体到人的标准。 因此,广大网友认为是在骂那英,是建立在两个前提上的,一是认为那英身上确实具备刀郎抨击的各种丑陋现象和行为;二是附带了大量基于打抱不平和正义感的想象。前者那英不能认,因为认了就不构成侮辱诽谤;后者达不到法律上的认定标准。所以最终只能是全中国人都听见了刀郎在骂那英,但法律没有听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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