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52) |
释义 | 【我的讼No.163】执行异议之诉 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其实是一位律师朋友的顾问单位,他跟顾问单位的老板关系很好,这个老板每年付他几万顾问费,但做案子都不再给钱,因此他做了也是白做。于是他便向老板推荐我,并吹嘘我在这方面如何专业,然后带我到这家公司去了一趟,我便轻易签下这个案子。 当事人卖了一条生产线给另一家公司,货值几百万,分期付款,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即款未付清前所有权归卖家所有。后来买家公司倒闭,这条生产线被数家法院查封。他们在这个时候居然没想到起诉,要求取回设备,直到看到设备拍卖公告,才想起要维权。 我看到事已至此,只能寄希望于执行异议之诉了,遂决定提起诉讼。起诉之后才发现,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在当时并不常见,法院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就连诉讼请求应该怎么写,每个法院的要求都不一样。尤其是各当事人的地位要如何列明,法院之间没有统一意见。比如,申请执行人应该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就存在争议。 好不容易立上案之后,发现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真是偏见很大,他们都先入为主地认为法院不会搞错的,有什么好异议的。我当时也在想,难怪我之前代理被告做了好几个执行异议之诉,全部都赢了,不是我们多厉害,而是法院很自信。 法院找了几个明显不靠谱的理由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第一,我们的签约时间晚于最初一期的付款时间,但真实情况是,因为买方的主体有变化,买卖合同是后面补签的。第二,对账单只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这个理由显然站不住脚,法定代表人当然可以代表公司。第三,被告付款的凭证没有经过被告的确认,系我们单方提供,这个更扯,被告倒闭了,作鸟兽散,连案子也没人管,既然他们缺席庭审,应视为放弃抗辩,法院要采信我们的主张呀。第四,我们没办法证明生产线是我们制作的,这个理由更荒唐,生产线上有很多个生产公司的铭牌呢。 案子输了,我们并没有就此放弃。 因为生产线占地面积很大,厂房的出租方又急于将厂房再次出租,若法院未将该生产线卖掉,房东就会一直空租,房租损失会很大。我心生一计,找到执行法官,提出一个方案,由我们将生产线拆回,我们代为保管,不收保管费。房东可能给了法官很大的压力,这个法官也想尽快解决这个案子,竟然同意了我们的方案。 当事人叫人几辆车,拆了几天,才将生产线全部搬回公司。法官显然缺乏经验,在当事人将生产线拆回公司后,没有再去该公司制作清单或者拍照存档。这样一来,要是法院真的要求当事人交还生产线,当事人完全可以随便凑一些破铜烂铁用以搪塞。 我们输了官司,但却以这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到了他的目的,我其实有些担心这个案子将来会有麻烦,但没想到这条生产线两次拍卖均遭流拍,之后再无下文,仿佛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均已忘记这件事,也真是蹊跷。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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