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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79)
释义
    【我的讼No.197】顾问单位劳动争议案
    准确地讲,这个案子应该叫同事的顾问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有位同事在高校当教授,也是市人大代表,兼职做律师,律师证挂在我们所,偶尔也会做几个案子,但是因为忙,怕误了当事人的事,便常常要我代为处理,他再提供一些帮助。这个案子便是他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案子。
    劳动争议案发生劳资双方之间,所争议的一般不过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工伤待遇,也没有什么特别值得说的。这个案子给我印象最深的,在于这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了四次工伤,每次都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一次九级,两次十级,一次未达伤残等级,真是罕见。我觉得,对于这样的员工,用人单位要是还因为离职赔偿与劳动者计较太多,还真是有点说不过去。
    我研究了他的申诉状,发现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四次工伤的赔偿,劳动者是四次分别计算,医疗费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伤残补助金差额、医疗补助金差额和就业补助金,按四次累加。这样的计算方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社部曾经出于一个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发生多次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只能按最高伤残级别领取,其余项目,如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可以重复享受。
    仲裁庭审时,我在答辩时说了我的观点,开完庭后,仲裁庭也确认了我的观点,并跟劳动者做了一点工作。劳动者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工伤及离职待遇,我们请示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没有意见,双方遂调解结案。
    我见过不少很糟糕的用人单位,不管有理无理,先把劳动官司打完四个阶段再说。对于涉及工伤的案子,有些用人单位还会插入一个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一审二审,相当于又再增加两个审级。如果全部打完六个程序,至少也要两年时间。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几乎无法承担的维权负担。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种经济和法律资源上的优势来打压劳动者,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方案。这种案子中资方的律师的代理行为虽说是职业使然,但律师难免会有心理上的压力,谢天谢地,我们的这位当事人并没有那样对待劳动者。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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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2: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