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32) |
释义 | 【我的讼No.134】朋友劳动争议案 我个朋友在深圳一个医药公司上班,公司派他负责河南的市场,在郑州工作3年多后,用人单位不知何故,出函强行调他回深圳工作,朋友自然是不愿意,问计于我。 我出律师函帮助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0余个月经济补偿金。事实上,我的朋友在这10多年间,劳动合同更换过两次,均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之下乾进行,每次的用人单位都不相同。更为要命的是,最后一次的用人单位成立时间不长。因此,我方主张10余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很可能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幸运的是,用人单位的律师居然一直没有主张过这个问题,仲裁和一审都判我们全胜。到二审时,这位律师终于找于一份朋友早年签的与其它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是已经于事无补。 在诉讼当中,其实非常考验律师的专业,细心和经验。如果专业不精,简单的案件也不知从何入手;如果不细心,就会遗漏掉重要的问题;如果经验不足,对案件的考虑必不周全。同一个案子,不同的律师代理,很可能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此外,诉讼当中也会有惊喜,有时候惊喜就在于你碰到了一个糟糕的对手。他犯的错误,可能就是你在案件中的彩蛋。我有个北京的律师朋友,第一次做劳动案件,有点胆怯,要我全程指导。她的当事人起诉用工单位,要求支付赔偿金,但是当事人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却是劳务派遣,赔偿金是应该向用人单位主张的,她觉得信心全无。不料对方的律师却犯了致命的错误,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她得以险胜。因此,无论看起来多么无望的案件,也要尽全力去应付,因为你完全无法预料对手会犯下多么低级的错误。 【我的讼No.135】公司劳动争议案 我有个老客户,台湾人,在一台企做高管。我帮他做过房产案件,赢得十分漂亮,他们公司有个工伤案,他自然就想到了我。这种案子其实非常简单,十级工伤,赔偿也不会太多,但是这个台企认为这个员工是碰瓷的,不想让他早点拿到赔偿。我一再建议他们调解算了,他们也不同意。 到了仲裁中,才发现这个公司的工资表是有玄机的:工资表分成左右两个部分,两边都要员工签名。他们再从中间裁开,劳动者的工资比实际所得就会少一些,这样,计算赔偿的工资基数就会变小。在仲裁中,劳动者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仲裁庭仍按较低的工资计算了他的赔偿,工伤待遇自然就会比较低。 我觉得用这种手段对付一个劳动者不像话,虽然我们可以获得很漂亮的诉讼结果,但这显然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声誉。在一审当中,我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调解,用人单位同意了,遂在仲裁裁决金额的基础上加了一些钱,调解结案。 诉讼律师的天职是帮助委托人赢得诉讼,这似乎是我们执业伦理的第一准则,但这一准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案子,在劳资纠纷这种双方当事人地位明显不对等的诉讼中,这一准则常常会受到冲击。我认为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节下,我们的技术应该有所节制,以解决争议为原则,而不应该像其它案件一样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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