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82) |
释义 | 【我的讼No.202No.203】顾问单位工伤两案 顾问单位是一家中等规模的造纸厂,因政府环境政策趋严,要求年产量低于20万吨的造纸厂退出经营,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顾问单位因年产纸量低于20万吨被“引导退出”,所有员工均需要遣散。 这两位劳动者的情况基本相同,都是在多年前发生过工伤,不算严重,九级十级的样子,工伤待遇一直没有享受。在遣散过程中,劳资双方不能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两位劳动者便向劳动仲裁庭提出申诉。要求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我拿到她们的申诉资料后发现,她们工伤发生的时间已经事隔多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该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的仲裁时效应从医疗终结或评定伤残等级后起算,无论从医疗终结时,还是从评定伤残等级后开始计算,她们的申诉都已经超出仲裁时效。 我内心里当然希望她们能够获得全部的工伤赔偿,因为毕竟因工受伤,用人单位不作赔偿于情于理皆说不过去,但我是一名律师,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天职,职业伦理不允许我在这方面有丝毫的动摇,个人的情感要毫不犹豫地服从职业伦理的要求,我必须尽可能地帮助当事人争取利益。 我对她们提出的部分工伤赔偿诉求作时效抗辩,仲裁庭采纳了我的意见,驳回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诉求。她们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同样驳回了这两项诉求,但判决的理由与我的答辩意见不一致。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停工留薪期差额的申诉请求显然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能获得法庭的支持。 我已经多次碰到这种情况,可见犯这种错误的人不少,因此有必要给劳动者们提个醒。不少的劳动者不懂法,或者碍于情面,对于工伤待遇一直不作主张,以为用人单位会在其离职时一并解决,但时效有时候也会像老板一样无情,若超过仲裁时效,就会丧失胜诉的可能。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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